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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伍某某、姚不服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增设电梯施工告知案〔2023〕张行复第54号

发布时间:2024-01-28 06:53:05   来源:ob欧宝官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告知书》,于2023年6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8月2日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的《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告知书》。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申请人所住某小区某幢某单元增设电梯开始动工时发现,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的《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告知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该施工告知书所依据的实施工程的方案需在某单元西侧业主户内动工,报审图纸明显标注“内衬防火板400mm”字样,而涉及占用业主专有部分,未经过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程序违反法律。根据《关于张家港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二、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未进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保障安全”的原则,尤其是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出现的房屋安全问题慢慢的变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应降低对房屋安全的要求,程序违反法律。根据《关于张家港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既有多层住宅拟增设电梯的,需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对拟增设电梯的房屋进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以确定拟增设电梯所在楼幢是不是真的存在不利于增设电梯或别的方面的结构安全风险隐患。三、该施工告知书所依据的公示内容和公示位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公示内容仅公示了设计的具体方案及项目的相关说明,未公示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及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位置也仅在小区和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未按规定在相邻幢(相邻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程序违反法律。根据《关于张家港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增设电梯设计的具体方案论证通过后,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本幢(本单元)及相邻(相邻单元)主要出入口,就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设计的具体方案和专家组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四、更重要的是,建设者在此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1、建设者在申请人所在单元公示的设计图纸与报审图纸也不完全一致,公示中刻意把遮挡窗户区域的400mm尺寸隐去,把标注明细的“内衬防火板400mm”字样隐去,而该设计的具体方案与所谓的业主代表在业主群里公布的效果图完全不一致,导致申请人作为一名普通人,绝对没能力注意到设计图纸已侵犯到申请人的私人物权。2、申请人初期同意签署《增设电梯授权委托书》和《增梯协议》时,是基于甲公司的“完全无遮挡”设计的具体方案和图纸,当时受委托人仅有×××业主臧某某(后发现其为同住人,非业主),直至出现纠纷,申请人反映到被申请人处,才发现资料被擅自篡改添加了×××业主葛某某,然而自始至终×××和×××业主未被告知过被委托人有变动,且申请人发现图纸报批的过程中,被委托人的行为严重超出了委托权限范围。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反映此中欺瞒情况并希望得到追究,然而被申请人一直以“我们只是负责收图纸和送审图纸,我们不是执法单位,如果你们有异议就去走法律途径”推脱。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增梯领导小组部门,未能发现公示图纸与报审图纸不一致,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不作为、乱作为,不愿受理情况,还原事情真相,没有尽到合理、严谨的审查责任。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申请人发现施工时超出某单元西侧窗户,明显遮挡的时候,申请人要求建设者停工,并反映到被申请人处,在被申请人的协调下,要求建设者先行停工,为安全起见,对工程先行找平,然而建设者在此过程中擅自将地基向东移了几十公分,且施工改动行为并未走任何正规流程征得业主的统一意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的《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告知书》;2.某小区某幢某单元加装电梯施工图(2022年7月9日);3.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授权委托书;4.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5.效果图及有关图纸;6.联合施工合同书、加装电梯施工安全承诺书、质量保修书、实施工程人员配置表、预算清单;7.关于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政府〔2018〕55号专题会议纪要,我市成立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答复人下属单位房管中心,由答复人下属单位房管中心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二、《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告知书》(编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相关手续齐全,程序合法。根据苏州市《关于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建议》(苏府〔2019〕63号)及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张政发〔2018〕20号),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流程(试行)》。根据《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流程(试行)》的相关规定,某小区某幢某单元业主代表向市增梯办提交了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公示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施工合同、方案及相应的资质证书、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服务协议及资质证书、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市增梯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前述资料做了联合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市增梯办发放了《告知书》。因此,《告知书》发放的依据充分,相关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要求撤销《告知书》的相关理由,答复人认为均不能成立。首先,某小区某幢某单元的授权业主代表提交的增设电梯的有关的资料已由本单元全体业主的签字认可;其次,依据苏州市城镇老旧住区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快速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通知》(老旧住区提升办[2022]7号)第六条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的要求,并根据《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流程(试行)》的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由专家进行论证并由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不需要再另行提供住宿安全鉴定报告;再次,某小区某幢某单元增设电梯协议书、初步方案已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异议。最后,申请人认为增设电梯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存在欺诈,这是《告知书》发放后发生的行为,不能说明《告知书》没有依据、程序不合法,这是增设电梯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业主之间沟通协调的问题,申请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但无权要求撤销《告知书》。综上所述,《告知书》发放的依据充分,相关程序合法,答复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的《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告知书》;2.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3.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授权委托书;4.某小区某幢某单元加装电梯方案图(2022年5月25日);5.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公示报告;6.某小区某幢某单元加装电梯施工图(2022年6月15日);7.专家组会议签到表及论证意见;8.联合施工合同书、加装电梯施工安全承诺书、质量保修书、实施工程人员配置表、预算清单及相应的资质证书;9.施工单位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10.监理服务协议书及资质证书;11.联合审查会议签到表、联合审查意见;12.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审查表。

  经查:2021年9月5日,某小区某幢某单元全体业主签订《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同意在该单元增设载客电梯一部,并推选葛某某、臧某某作为增设电梯相关工作的负责人。2022年5月,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增梯办”)收到乙公司提交的“某小区某幢某单元加装电梯方案图(2022年5月25日)”。2022年5月28日至6月8日,业主代表对加装电梯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其后,乙公司向市增梯办提交“某小区某幢某单元加装电梯施工图(2022年6月15日)”。2022年7月8日,市增梯办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包括某小区某幢某单元在内的多个小区加装电梯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论证。2022年7月,乙公司向市增梯办提交“某小区某幢某单元加装电梯施工图(2022年7月9日)”。2022年7月20日,某小区某幢某单元业主代表葛某某、臧某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联合施工合同等协议。2022年7月22日,市增梯办组织市住建局、资规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对包括某小区某幢某单元在内的多个小区加装电梯事项做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2022年7月26日,市增梯办作出编号为的《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告知书》。

  另查明,2018年张家港市成立“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中心(市住建局下属单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编号为的《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告知书》;2.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3.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授权委托书;4.某小区某幢某单元加装电梯方案图(2022年5月25日);5.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公示报告;6.某小区某幢某单元加装电梯施工图(2022年6月15日);7.专家组会议签到表及论证意见;8.某小区某幢某单元加装电梯施工图(2022年7月9日);9.联合施工合同书、加装电梯施工安全承诺书、质量保修书、实施工程人员配置表、预算清单及相应的资质证书;10.施工单位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11.监理服务协议书及资质证书;12.联合审查会议签到表、联合审查意见;13.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审查表;1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张政办〔2018〕70号)。

  本机关认为:2018年,为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服务保障,张家港市政府办公室成立“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中心。《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流程(试行)》(张增梯办〔2021〕1号)规定,增设电梯施工图通过专家论证后,业主代表应和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并向市增梯办申请联合审查。市增梯办组织资规、住建、市场监管、属地政府小型工程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建议》(苏府〔2019〕63号)亦规定,各县级市、区增设电梯工作机构应当负责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做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涉及住建、资规、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职权。张家港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主要负责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工作,不具备增设电梯所涉各类事项的审批职能。本案中,市增梯办组织市资规局等多部门进行的联合审查活动,实质是对增设电梯事项的联合审批。市增梯办将审批结果以《施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相关业主和建设方,系提高审批效率的便民措施,但因其自身不具备相关审批职能,故该《施工告知书》仅是联合审批结果的告知,而非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的载体,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资规等部门对增设电梯事项实施的审批行为。因此,《施工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针对《施工告知书》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申请人如认为增设电梯审批行为影响其合法权益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共同实施审批行为的资规、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为被申请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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