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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民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6 11:43:51   来源:ob欧宝官方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公安局、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丽水市公安局、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尤其是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住房品质,提高住房质量,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5号)和《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参照浙江省其他地市的做法并结合丽水市区实际推进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坚持“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扶持和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更要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包括开发区)的既有住宅。既有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共同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申请人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为实施。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签订协议。加装电梯的服务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应当自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主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分摊意见、电梯维护管理、用电建设和管线迁移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同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制定初步方案。由申请人编制加装电梯示意方案,主要包括拟加装的电梯平面图、立面图,加装电梯具置、尺寸及周边环境和绿化、周边道路、公共设施占用情况等相关内容。

  (三)协议及方案公示。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将签署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提交属地社区,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加以公示。项目协议书公示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申请主体(委托实施的应附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三分之二及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签字及手印,资金估算及资金分摊比例(包括加装电梯建设资金、管线迁移、电费等电梯运行费用和后续维护保养费用等)。自张贴第2日起算,公示满10天,期间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相关人,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递交至社区居委会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异议方与申请方的意见。调解成功的,双方签署书面调解协议书;经社区居委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报请所在街道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社区居委会不予盖章备案。

  (四)现场勘察。街道或社区在协议公示完成后,申请人向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区建设局组织莲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分局)、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管线单位共同参加现场勘察,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区自然资源分局应对申请加装电梯所占用的用地范围进行审核,对于超出该栋(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申请人应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编制深化方案。经现场勘察后,相关单位认为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继续深化加装电梯示意方案。方案应当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风貌协调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要求,按照“最小干预”原则,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现状绿化、扬尘控制等影响。方案应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电梯型号,鼓励业主优先选用载重400KG左右、不超过630KG的经济型电梯,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增高630KG以上电梯的,应在方案联合审查会上对其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机型优先选用一体式电梯,尽可能减少施工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控制施工现场扬尘,缩短现场施工时间。

  (六)施工图审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七)联合审查。由区建设局召集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方面专家及相关业主代表等进行联合审查(管线单位若确无法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出具书面意见)。与会各相关部门应签署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项目方案。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建设局反馈书面意见,区建设局应当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审查意见,在7个工日内出具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工程施工。申请人在取得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合审查的会议纪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具体施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电梯加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中接受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前,申请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原结构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委托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使用鉴定机构对电梯连接处的原结构进行鉴定或检测。

  (九)竣工验收。加装电梯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并按规定符合验收条件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

  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十)维护管理。申请人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小区,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使用管理。使用管理者应落实电梯使用的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且签订合同。

  (一)明确政策。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予补缴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工作制度。成立丽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规划建设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莲都区政府等单位领导为成员。建立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集会议,落实部署电梯加装工作,及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等工作。

  各部门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切实做好电梯加装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和单位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图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等予以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装电梯方案联合审查过程中规划相关内容的指导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装电梯的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对加装电梯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恶意阻挠、破坏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相关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对加装电梯有关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指导、监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莲都区政府负责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排查摸底、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奖励资金审核下发等工作。成立莲都区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区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房屋所有权人能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奖励措施。对国有土地上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完成加装、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移交的申请者,给予每台10万元的奖励;低保家庭自行出资加装电梯的,另给予1万元补助,低保边缘家庭自行出资加装电梯的,另给予0.5万元补助;同时给予加装电梯所在社区每台0.8万的经费补助,鼓励社区全程代办。经费由市财政每年下拨给莲都区政府给予保障,加装电梯奖励补助兑付办法由莲都区政府配套制定。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既有居住小区内的养老服务用房涉及加装电梯的,审批流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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