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山市既有住所加建电梯管理方法(修订)》(简称《方法》),既有住所加建电梯建造工程规划的详细计划应当充沛听取拟加建电梯地点修建区域范围内业主的定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修建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赞同。
既有住所加建电梯,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任部分请求处理建造工程规划答应,并按要求提交请求材料。
加建电梯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后,业主应当安排勘测、规划、施工、监理等相关的单位进行竣工检验。既有住所加建电梯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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