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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4-03-20 08:25:04   来源:媒体动态

  第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是推动本项目运动发展,促进武术普及,推动武术规范化、标准化和国际化发展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团体成员,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武术协会,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组成,是武术行业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全国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遗产;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积极推广武术段位制;努力促进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遵守国际武术联合会章程,按照奥运会模式和标准,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武术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服务。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是中国武术协会的注册登记单位,同时接受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邮政编码 100029。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主要由本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和在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中国武术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司库、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省区市一级单位会员组织中的武协主席和主管武术工作的体育局领导,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负责人,相关行业体协主管武术工作的领导,体育专业院校武术院系负责人及武术专家委员会专家代表构成。常务委员会实行席位制。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和正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允许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及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办公室兼行职责。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参与,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和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纪律委员会、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运动员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新闻委员会、市场开发委员会、传统武术委员会、青少年与学校武术指导委员会、段位制推广委员会、泰拳委员会、自由搏击委员会、综合格斗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人数不超过25人,各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商请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订工作职责,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由常务委员会推荐和聘请。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65岁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委员称号。根据自身的需求,可设特邀副主席。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会旗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员证、段位证,由主席办公会议授权本办事机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下一届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常委会可对章程做出临时修改并暂执行,待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正式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地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县市武术协会,可申请为本会的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各行业体育协会武术协会和设有武术院系(民族传统体育系)的高等院校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可申请为本会的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武术组织和武术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凡武术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少年会员成长至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或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后,应转为普通会员。

  (一)一级单位会员入会,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

  (二)二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报中国武术协会,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或审核批准;

  (三)三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中国武术协会一级或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报中国武术协会,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或审核批准;

  (四)普通个人会员或少年会员入会,可通过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或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相关单位递交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或审核批准。

  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入会,须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

  (2)参加中国式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武术段位考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2)积极执行中国武术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4)重德守纪,积极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国际武术联合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武术的声誉;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武术在国内外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纲要,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对武术馆校和武术之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有计划地促进武术运动的国际化发展,使武术运动更为广泛地进入世界健身锻炼领域;

  (三)研究、拟订武术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武术竞赛体制、竞赛规则、规程、裁判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武术比赛活动;

  (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队(集训队)的集训工作;

  (七)拟订武术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等级制度,以及运动员资格审核检查办法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办法;

  (九)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继承、整理、研究和弘扬中华武术,组织武术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开展武术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武术科学化;

  (十)组织和指导社会武术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依照国家规定,积极挖掘武术资源,开展与武术有关的多种经营,发展武术产业,为武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三)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武术运动运动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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