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客户案例

客户案例

投诉汉寿县公安局罗立杰办案不作为案子一拖再拖丢失证物

发布时间:2024-01-07 10:12:16   来源:客户案例

  这事从2011年8月26日说起,我和邹先武在汉寿县太子庙工业园[湖南宝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了一辆随车吊,并和法人代表刘佑林签定了由公司处理上户的合同。

  [注:2009年8月,常德市委、市政府为处理烂尾楼工程,从头招商引资引入益阳商会的刘佑林,中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

  2012年10月车子要年审,该公司工程师、销售员易立如让咱们去年审及交强保,全部费用由咱们出,[但车没有开去]

  2013年10月车子要年审,联络公司,刘总经理说易立如去福建要两个月才回来,没办法,咱们开车去年审,年审查验,信息栏中的数据、车辆与咱们的车表面大不相同,行驶证、路途运送证是违规违纪的,不能年审。

  第二天,在太子庙派出所报结案,并做了笔录,查了车辆的全部证件,和咱们说的相同。太子庙派出所何所长表明必定查处。要咱们先回去,三个月后,咱们再来,何所长说是合同纠纷要找法院,法院又要咱们找经侦大队,汉寿县经侦许大队接见咱们,又写了笔录,6个月里,打电话问他说在查询,再次找他,说归治安大队管,其时的笔录都没有了。找到李局长、罗局长,经治安大队龚小朋、周国安查询,证件是违规违纪的。咱们要求见刘佑林,周国安打通电话并开了免提:刘佑林总是说和周市长、王市长、杨光平在上海招商,来了七八趟没有见到刘佑林。

  2014年10月31日下午,刘佑林、龚小朋、周国安要们写下许诺书,办妥证后,不找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费事,原始证件和车辆依照他们的要求交给了刘佑林,一个月后,刘佑林没有实现许诺。

  2014年11月28日正午,在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旁酒店368号拍摄到刘佑林在吃饭,没办法,龚小朋、周国安当面写了调停协议,刘佑林签了字并按了手印,一个月内确保办妥证。一个月后又没有实现许诺。咱们的车辆、证件交了一个多月后,再找公安局局长罗立杰,他说不能立案,向他要回原始证件他说没有了。

  莫非是骗局?刘佑林的随心所欲,如此猖獗,人民警察真的没有很好的办法了吗?还说要咱们找市长。

  您好!您在红网大众呼声栏目发贴《投诉汉寿县公安局罗立杰办案不作为,案子一拖再拖丢失证物》,我局经仔细查询,现将有关状况回复如下:

  2013年12月30日,我局接到您关于被汉寿县宝龙公司欺诈的报案后,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发现系您托付汉寿县宝龙公司为您购车并处理随车吊的行驶证,宝龙公司刘佑林在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其的过程中没有依照托付协议办到真实的随车吊的行驶证,但在将所购车及行驶证交给您时将行驶证上没有随车吊的相片私自换成了有随车吊的相片,导致您自己在规则的期限内到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年检时才发现其行驶证实质上是没有附随车吊的。我局民警将此状况报告了罗立杰副局长,罗局长和谐我局治安大队、法制大队依法当即处理此事。我局民警先后到县交通警察大队、县交通局、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国税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县技术监督局等单位查询了解,以为宝龙公司的行为系民法上的违约行为,一起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但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与偷盗、掠夺、欺诈、争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相关规则,变造国家机关证件需三本以上才干立案追诉,您向我局报案的案子不符合立案条件,一起为稳重起见,我局就此案寻求汉寿县检察院、法院相关主管事务领导定见,检察院、法院均支撑我局对此案的知道,因而我局于2014年12月23日对您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议,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了您自己。您不服向我局请求复议,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保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议。

  虽然我局依照法令规则不能对其报案进行立案,但我局仍想办法联络刘佑林,要求其将违背协议的状况予以更正。您与刘佑林于2014年10月30日下午当面进行洽谈,且赞同将随车吊的行驶证等证件交给刘佑林,由刘佑林担任为其车辆进行年检,并上常德农机户,证件不存在丢失,有两边达成协议后签定的许诺书为证。2015年1月14日,刘佑林派专人到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为其车辆上户,但您以各种托言不来汉寿处理。

  综上所述,我局以为您所投诉的状况不事实,我局罗立杰副局长对你反映的状况依法及时进行了处理,谢谢您的监督!

  2015-01-16 10:47:21修改回复01774646236一、我发几回短信给罗局要回原始证件,他没有回复,有短信记载。

  二、我是常德澧县人,叫王化银,农人,小学文化,户口在澧县。刘佑林许诺上好常德澧县户,为何需求上汉寿县户,咱们的车在澧县干事,当地有新峪收费站,本地车辆不收费。请问你们汉寿县公安局真的让刘佑林随心所欲吗?

  三、你们汉寿县公安局说在为我联络刘佑林,但我听你们的组织,2014年10月30日把车、证件、身份证都交给了刘佑林,到现在,刘佑林都没有处理。(从2013年12月2日报案,长达15个月没处理,咱们来到汉寿县公安局十多次,只见刘佑林两次面。)莫非不是一拖再拖吗?莫非不是助纣为虐吗?

  四、汉寿县公安局公安局说我以各种托言不来汉寿处理,不事实,因车没有上好户,车还在刘佑林那里,我在湖北荆州打工,2015年1月14日上午11点你们打来电话要我下午赶到汉寿县。(有通话记载。)请问荆州到汉寿县有多少公里?我是农人打工仔,没有专机赶得到,再说随车吊车辆,身份证,全部手续都交给了刘佑林,只需刘佑林依照许诺办妥常德澧县户就行了,我的随车吊交给刘佑林快三个月,但我没有要求他补偿相应的丢失。(在电话里现已说明晰)。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