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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3-09-23 09:12:13   来源:建筑钢管

  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1.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釆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允许超出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允许超出20年。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能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能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能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6.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旧能随时解除合同。

  8.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9.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应当谨慎保管租赁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能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10.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还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1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能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12.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13.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接着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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