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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黄石市奥菱达电梯有限公司被罚款2万

发布时间:2024-02-02 10:44:57   来源:产品展示

  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9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黄石市奥菱达电梯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被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 营 范 围:电梯安装、维修服务;电梯及配件、钢材、建筑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纺织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

  按照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达的《关于开展全市电梯使用管理、维保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2023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保服务的磁湖东城小区(黄石港区)在用6台电梯【登记证书编号:梯11鄂B0983(16)、梯11鄂B0984(16)、梯11鄂B0985(16)、梯11鄂B0986(16)、梯11鄂B0987(16)、梯11鄂B0988(16)】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1.《乘客/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本 1-A、1-B、2-A、2-B、3-A、3-B),多处存在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未签字;2.执法人员查阅2023年11月3日2栋(2-1、2-2)两台电梯维保视频,发现维保人员只有1名(孔繁荣),维保期间未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未摆放安全护栏),未停梯查看井道及地坑情况且2023年11月3日维保记录完成情况均已打勾(√),维保员签字为两人(孔繁荣和吴小斌),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保。2023年11月16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维保人员及使用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及使用单位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2023年5月21日,当事人与磁湖东城小区物业公司(黄石市海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定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编号:20230505)对6台电梯【登记证书编号:梯11鄂B0983(16)、梯11鄂B0984(16)、梯11鄂B0985(16)、梯11鄂B0986(16)、梯11鄂B0987(16)、梯11鄂B0988(16)】来维护保养工作。当事人对上述电梯维护保养期间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存在下列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行为:1.维保记录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未签字确认;2.未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3.2023年11月3日维保期间未停梯查看井道及地坑;4.现场维保人员只有1名,但签字为2名的情况。因使用单位未支付维保费,无违法所得。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N)复印件1份、《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42089-2024)复印件1份、《涂志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孔繁荣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吴小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孔繁荣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二:《关于开展全市电梯使用管理、维保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打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12张、《乘客/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6套。证明执法人员对磁湖东城小区使用的电梯维护保养进行全方位检查情况的书证。

  证据四:《询问笔录》3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3份(孔繁荣、吴小斌、程智祥)、《程智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程智祥授权委托书》1份、《黄石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份、磁湖东城小区6台电梯《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报告》《使用标志》照片打印件6份、《社保参保证明》复印件1份、《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节选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对磁湖东城小区6台电梯维保期间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五:《整改报告》(含照片)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及首次违法相关情况的书证。

  2024年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等相关规定: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第五条:“(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及时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 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首次违法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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