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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15年 未定期安评将被重罚

发布时间:2023-12-08 10:00:02   来源:产品展示

  (长江网记者汤洁)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处以五万元罚款。8月11日,武汉市政府法制网公布《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征求建议和意见。市民可将意见反馈通过电子邮件发至。

  《办法》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责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对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15年的电梯,未根据电梯运行的真实的情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的,或未定时进行安全评估的等情形的,由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

  《办法》指出,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或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比例将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户、专款专用的,或者超过半年未向业主公布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收支情况的,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要求,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接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未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或者救援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况向区特种设施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应保持电梯通讯报警装置能随时与使用管理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消除隐患;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在客流高峰时段,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延迟定期检验的,电梯原定期检验日期不变。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办法》提出,物业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纳入电梯费用专户;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办法》要求乘客按照电梯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在电梯内、扶梯(自动人行道)上蹦跳、打闹;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不得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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