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产品展示

产品展示

电梯安装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也无其他安全保护措施被查处罚款

发布时间:2023-09-28 02:02:57   来源:产品展示

  原标题:电梯安装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也无其他安全保护措施被查处罚款

  2022年9月28日,根据《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深入排查市场监管领域潜在见险隐患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怀市监办发〔2022〕14号)文件精神,本局到新晃新冉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特定种类设备执法检查,经查:①该公司现场正在安装1台电梯,产品的名字:无机房载货电梯,产品编号:22253582,生产单位:杭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层站门数:2层2站2门,制造日期:2022年9月2日,安装单位系当事人,当事人现场有3名安装人员,姓名分别为吴某、吴某平和杨某翠,上述3人正在进行电梯安装作业;②上述3人在进行电梯安装作业时均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也无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存在事故隐患,本局当场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晃市监特令〔2022〕第37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10月8日前将问题整改到位,并当日报经领导批准,对该案立案查处。

  经查: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在新晃新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电梯安装作业时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2022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交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位(注1)》(告知单编号:90008)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电梯(安装)项目委托书》复印件1份,《电梯施工方案》1份,《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限速器合格证及调试证书》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复印件11份,《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所安装的涉案电梯安装告知办理、设备名称、制造单位、安装地点、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日期、出厂编号、设备型号、联系人及电话、制造和安装单位资质、施工方案审批及日期、施工组织、设备信息、人员信息、安装工艺及责任分工、合格证信息等情况;

  2.2022年9月28日本局制作的《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所安装的涉案电梯地点、现场作业人员数量、身份证信息、作业时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装技术资料提供等情况;

  3.2022年9月28日本局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电子数据,证明当事人在新晃新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电梯安装作业时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4.2022年9月28日本局制作的《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书证,证明本局履行了告知义务及送达情况;

  5.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书证,证明谢柏林和张志强的合法身份;

  6.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责任的适格主体;

  7.2022年9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3份,《内部培训记录》复印件1份,《湖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单位端)》2份,书证,证明当事人与作业人员吴某、吴某平、杨某翠劳动合同签订、培训、社保缴纳等情况;

  8.2022年9月28日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在新晃新冉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的电梯数量、安装开始时间、安装人员、质检员、作业人员进入公司时间、现场的安全员、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教育、检查时安装完成进度、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作业时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及培训要求、当事人对安装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安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管理等情况;

  9.2022年9月28日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书证,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三名作业人员在新晃新冉科技有限公司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电梯安装作业的行为进行了责令整改,并已签字送达;

  10.2022年10月9日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安装的涉案电梯现场作业人员进入公司时间、公司培训、作业人员安装电梯工作经历、涉案电梯数量、现场安装时责任分工、劳动合同签订、9月28日现场作业时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等情况。

  2022年11月23日,本局下达了编号为晃市监罚告〔 2022 〕64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于2022年11月23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之规定,构成了电梯安装作业时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且按照规定要求积极整改,已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了事故隐患,按照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 号)第十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整,上缴国库(电梯科技注:罚款虽不是很多,但是应引起各电梯安装单位重视,对违章施工行为坚决说不!零容忍!若发生事故都不是小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建、农商)任一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关闭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