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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机电IPO:财务内控不规范实控人频繁拆借资金募投项目多处信披存疑

发布时间:2023-12-03 16:06:20   来源:常见问题

  徐青直接持有公司1.05%的股份;持有和泰控股51%的股权,和泰控股持有公司80.41%的股份,徐青通过和泰控股间接控制公司80.41%的表决权;徐青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公司81.46%的表决权。此外,徐青作为海泰精华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3.82%股份。

  据介绍,和泰机电的主营业务为物料输送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是国内一家物料输送设备制造商,基本的产品包括板链斗式提升机、胶带斗式提升机等系列输送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水泥建材、港口、钢铁、化工等行业。

  申报稿显示,2019年至2020年(下称“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5亿元、4.1亿元、5.12亿元,对应净利润分别为1.05亿元、1.11亿元、2.06亿元。板链斗式提升机、胶带斗式提升机等整机产品报告期内在公司销售中平均占比为60%左右。

  公司为物料输送设备制造商,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占比在80%以上,根据有关数据,中国钢材价格长期处于波动状态,自2011年起多年震荡下跌后于2016年、2017年有所回升,后经2018年至2020年4月回调后快速上涨,并在2021年5月达到阶段高点。

  不过,与兴业汽配不同的是,和泰机电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未降反升,由2019年的43.98%上升至2021年的46.4%。据了解,虽然2020年国内钢材市场行情报价触底回升,但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平均为2.53次,因期初低价格存货影响,产品直接成本上涨速度滞后于钢材市场行情报价,导致公司成本回升速度较慢进而毛利率提升。

  据披露,公司于2020年向实际控制人徐青拆出资金1115.14万元,其中徐青从公司拆借的 821.04万元借予朋友公司经营、69.1万元用于其子女生活学习消费、75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年终奖等;控制股权的人和泰控股曾在2018年向公司拆入资金700万元;报告期初,实控人一致行动人徐英个人原因累计占用公司资金205万元,上述款项本金及利息已于2020年10月收回。

  对于上面讲述的情况,和泰机电表示,针对上述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不规范行为,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2020年10月底之前,徐青、徐英、和泰控股将拆借的资金及其占用期间的利息全部归还给公司。

  此次IPO,和泰机电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共有三项,分别为年产300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下称“链条项目”)、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下称“卸船提升机项目”)以及提升设备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下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72,910.91万元。

  其中,和泰机电链条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为杭州和泰链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和泰链运”),系和泰机电的全资子公司。和泰链运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而截至招股书签署日的实际缴纳资本为5,000万元,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注册资金尚未实缴到位。

  根据链条项目的环评文件,项目申报的施工工期为3年,而招股书显示,链条项目的建设总工期为2.5年,缩短了半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链条项目环评文件内容与规模的介绍中,拟新建工业生产厂房的建筑面积为67,660.15平方米,而在固态废料的部分,拟建厂房的总建筑面积就变成了24,275.00平方米。工业生产厂房是厂房中的一种,而面积却远大于厂房总面积,相差建筑面积高达43,385.15平方米。环评文件前后数据出现较大差值,这对后续固态废料量的计算也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招股书显示,卸船提升机项目的设计产能为年产卸船提升机整机设备160台,而在环评文件的表格中显示,每年产能的变化除了增加的卸船提升机160台以外,还增加了2000吨的喷漆加工并减少了160台高效节能斗式提升机。

  此外,2019至2021年(下称“报告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存在部分用地尚且还没有取得产权证书以及拟建设地点面临拆迁的问题。

  根据环评报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建于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1201号。而招股书显示,截至报告期末,萧山区宁围镇通惠北路1201号厂区内土地、房产,因历史原因未能办理产权证书,目前已纳入《2021拆迁补偿协议之一》之拆迁范围,现不再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截至招股书出具之日,协议拆迁或收购工作均尚未完成。

  和泰机电计划通过购买来取得研发中心场地,根据相关文件,拟受让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未来总部社区物业,作为公司拆迁补偿安置,研发中心规划面积为3,000平方米。目前相关物业尚未建设完毕,暂未签署购置协议。

  虽然和泰机电的招股书解释,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地址搬迁到了安置地,但是环评文件中的建设地址还是原地址,并且新安置地点也尚未签署购置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址更换可能会引起除了环评其他备案审核也要更换,会大大拖慢项目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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