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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烟台电梯加装新政来了你想要的答案这里都有!

发布时间:2023-12-03 16:05:56   来源:常见问题

  去年12月25日,烟台市分布关于修订《烟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自 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同《烟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试行)》一致,至2021年4月30日。

  并结合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在借鉴济南、潍坊等地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办法》部分内容作出修订,逐步降低加装电梯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办理。

  将《办法》第六条“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应征得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幢建筑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修改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加装电梯后在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方面受直接影响的相关业主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将《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审查合格后,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做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办理施工备案、工程质量监督、安全报监等手续。”

  为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贯彻以人 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 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住宅设计规范》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组织并且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办字 〔2017〕11 号)等法律和法规、国家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烟 台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行办法》(烟建住房〔2017〕6 号)实施 情况,制定本办法。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属地管理、业主自愿、街道主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审批便捷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申报。本市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既有住宅可申请加装电梯:

  (二)2017 年 4 月 1 日之前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住宅;

  (四)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高度超过 9 米的多业主住宅。

  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应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后再申请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能够最终靠自筹资金、社会投资、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

  建设单位能自行申请,也可以书面委托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或其它单位和个人代为申请。

  上述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承担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应与业主一同承担上述责任和义务。

  自行管理的,应协商书面约定其中1名业主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履行管理义务,其它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管理的,使用单位理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管理电梯,并与其签订相应的维护、保养、安全防范、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等合同,履行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5、电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有几率发生的停电、故障、年久失修、房屋出让转让等因素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解决方案和保障措施;

  加装电梯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本单元出入口进行事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建筑设计企业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事处应对公示情况做见证。

  (一) 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建设单位就组织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就加装电梯的品牌、型号及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等(见Q6)达成书面协议:

  建设单位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资质的单位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勘察设计,出具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方案。

  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前应核查原有住宅地质勘查报告、设计施工图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做必要的补充,确保加装电梯后不影响原有住宅的结构安全。

  加装电梯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位置和本单元出入口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二)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的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复印件;

  凡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筹考虑。

  未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加装电梯项目,每部电梯财政补助20万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 5:5 比例共同承担。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加装电梯或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相关执法部门应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依法办理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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